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4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处分自己的财产,相对方不知道该遗书为被继承人所立,以其不知道而取得的遗产,可按传来证据审查、认定;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赠与。”这表明,遗嘱见证人是那些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在场且能够证明遗嘱内容真实性的证人。他们的作用在于提供证词,说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关键事实。
《继承法意见》第50条至第52条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 1. 无利害关系:遗嘱见证人应该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作证。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见证人也应该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能够理解自己在做什么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3. 符合法定人数:如果遗嘱采用代书的形式,那么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人需要在场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另一人负责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遗嘱见证人有以下几项主要的义务与责任: 1. 如实记录:他们在见证遗嘱订立的过程中应忠实地记录遗嘱人的意愿,不得歪曲或篡改遗嘱内容。 2. 保证合法有效:他们有责任确保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3. 配合调查:在发生争议时,遗嘱见证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案件事实,提供必要的证言和证据材料。 4. 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遗嘱见证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做虚假证明,导致遗嘱无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张先生的妻子在其去世后发现一份代书的遗嘱,但是只有一位见证人在场。法院认为,由于只有一个见证人不符合法定人数,这份遗嘱无效。这个案例强调了遗嘱见证人的数量和资格的重要性。
李女士的遗嘱是由她的律师和她的一位朋友共同见证的。然而,在她去世后,她的子女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声称见证者之一的律师与李女士有经济往来,影响了他的客观性。法院经过调查,确认了这位律师并没有实际的经济利益冲突,因此维持了遗嘱的有效性。这个案例说明了即使存在某种联系,只要不影响见证者的独立判断,也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见证。
《继承法意见》中对遗嘱见证人的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欺诈和不公平的行为。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时,法院会严格审查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和行为,以确保遗嘱反映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愿望。因此,无论是遗嘱人还是遗嘱见证人都应该认真对待这一过程,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法律规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